精华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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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本帖最后由 如观 于 2021-7-3 11:34 编辑  
 
一、大清科考律。正律,变律,不允许任何拗律。 
 
二、如观律。正律,变律,出句对句均必须作孤平本句拗救的拗律。不允许小拗,大拗。不允许任何夹平(两仄夹一平)在诗句中出现。 
 
三、沈宋律。正律,变律,只要求在对句进行孤平拗救,出句没作要求。允许小拗,对句可救可不救。大拗,对句必须救。 
 
四、元兢律。只守粘对即可,其它不作要求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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摈弃以往一些不规范命名。比如“入律式古风”“半古风半律句”。划分古风与近体在于拈二,上述的命名有什么意义?如何从技术上划分?完全是画蛇添足。 
 
还有“三救四拗”(先拄拐后砸腿),寓义不好,侮辱诗门智慧,要取缔。 
 
还有孤平的概念,出句不用本句救,对句必须本句救(锅漏了,只补锅底不补锅邦?),根本经不起推敲吗。 
 
还有“孤平只在对句产生,出句不论”,只有锅底的漏眼才叫漏眼?锅邦的漏眼就不叫漏眼了?明显解释不通吗。 
 
所以孤平的概念要采纳启功的,并且不允许小拗,大拗。连微眼(孤平)你都补,小眼(小拗),大眼(大拗)你难道都不管了?明显讲不通吗。 
 
长此以往,这是在侮辱诗门智慧呀!难道你们就视而不见,放任不管吗? 
 
以前的都已即成事实,只能将错就错。那以后呢?提倡采纳如观派的孤平概念,提倡采纳如观律,写如观体,明白吗? 
 
 
 
 
 
 
 
 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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